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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$XMUSE 代幣分配與資金規則

V2.0 網頁修訂版(2026-10-16)。以下為設計說明與驗收要求,發佈狀態見閱讀前須知。

本頁保留原方案以 10 億枚為基準的分配建議。正式供應量、資產合約、初始流通基準日與解鎖起算日均須以發行公告確認,不能把建議表視為已部署的解鎖合約。

“初始釋放比例”的分母是該類別分配量,不是全網總供應量。

類別 佔總量 數量(億枚) 類別初始釋放比例 後續安排建議
算力節點激勵池 28% 2.80 1% 遞減釋放基準,原建議 60 個月、每 12 個月減半,須明確收入調節與遞延規則
社群與 Agent 生態 16% 1.60 3% 剩餘部分鎖定 12 個月,再分 36 個月線性釋放
創世空投 5% 0.50 40% 剩餘部分 9 個月線性釋放
私募與戰略輪 11% 1.10 0% 鎖定 12 個月,再分 24 個月線性釋放
公募與社群銷售 4% 0.40 25% 剩餘部分 12 個月線性釋放
流動性與做市 6% 0.60 100% 使用權限、實際可交易數量和披露須單獨說明
團隊與顧問 15% 1.50 0% 鎖定 12 個月,再分 36 個月線性釋放
金庫與 DAO 15% 1.50 0% 鎖定 6 個月,再分 36 個月線性釋放
合計 100% 10.00 加權為全網 9.76% 釋放日期及頻率待正式方案確認
初始釋放佔全網比例
= 28%×1% + 16%×3% + 5%×40% + 4%×25% + 6%×100%
= 9.76%

因此“約 10%”是表內建議值的加權近似,不能據此斷言流動性充分或價格穩定。已解鎖、已領取、可轉讓和實際進入市場交易的數量也應分別披露。

團隊和投資人均以 12 個月鎖定為原建議,團隊後續釋放期更長。首次釋放、鎖定起算、日/月頻率、舍入、未領取餘額與治理變更權限須寫入統一規則。

節點激勵池的“每 12 個月減半”屬於分段遞減建議,不再稱為線性遞減。收入調節、上下限與剩餘預算須共同約束實際發行;若發生遞延,實際完成時間可能延長。池耗盡後的服務獎勵來源須另行確認,見發行機制。

原方案的觀察信號是:初始流通基準日起 6 個月內,單月解鎖量超過當期流通量 3%,且價格持續低於發行參考價。分母時點、參考價格、觀察窗口與正常釋放下的觸發頻率尚待校準,不能僅憑這句話自動執行。

若提議把回購預算從 15% 提到 25%,應先提供完整的新分配表、執行上限和預算來源,確保同一收入池合計仍為 100%。未批准與生效前沿用現行已批准規則;本頁不擅自從其他用途扣減資金。

本頁描述資金如何進入協議及建議用途。資金到帳、代幣發行和礦工領取是不同的帳務事件。 本頁的分配屬於設計建議,尚不能替代資金託管、兌付或治理規則。

來源 收取主體 進入協議的金額
Agent 運行算力費 協議或正式服務協議指定的收款主體 按確認的費率和收入核算規則實際結算的金額
模型 credit 訂閱 營運模型聚合服務的商業公司 按約定基數與比例實際回注的金額,而非訂閱營業額全額

商業公司須分別披露訂閱營業額、模型採購成本、營運成本、稅費、回注計算基數與實際回注金額。回注比例與核算基數待正式協議確認;參數表中的建議不能被視為已簽署的付款義務。

抵押資產屬於受相應合約或協議約束的資產,鎖倉本身不構成協議收入,不能與運行費、訂閱收入重複計帳。配額內費用、超額費用和退款邊界見獲取算力配額。

以已確認、可分配的協議收入為同一分母,原設計基準為:

用途 基準比例 需要明確的執行邊界
算力獎勵相關儲備 65% 資金保管、用途、與獎勵代幣的兌換或採購關係尚需公佈
回購銷燬預算 15% 執行主體、價格來源、交易限制、披露與銷燬憑證
驗證者與網絡運維 10% 共識、核驗、索引等預算之間的分攤與結算方式
Agent 開發者分成 5% 可計費調用、退款、歸屬及領取規則
金庫與 DAO 5% 支出權限、審批與公開帳目
合計 100% 所有調整後比例也須合計 100%

“算力獎勵相關儲備”沿用原方案的算力獎勵池資金安排;它與發行機制中的 28% 代幣激勵預算是不同帳戶。前者以資金計量,後者以代幣數量計量。

6.6 從收入到礦工收益仍需明確的事項

「6.6 從收入到礦工收益仍需明確的事項」章節連結

現有設計以代幣作為礦工獎勵資產。65% 資金進入儲備,不自動賦予代幣持有人固定美元贖回權,也不等於代幣價格獲得保證。

正式方案需確定:儲備是否採購獎勵代幣、是否用於服務成本補貼、是否存在贖回安排,以及託管主體、審計、可用餘額、支出上限與異常處理。在這些規則確認前,不把“資金儲備”表述為已完成的美元收益錨定。

代幣激勵預算耗盡後的持續獎勵來源也待確定,例如由已實現服務收入採購代幣支付的方案;任何此類安排都須先公佈資金與代幣的完整帳務規則,不能用持續增發補齊未批准的缺口。

原方案提出在解鎖壓力與價格條件觸發時,將回購比例從 15% 提高至 25%。這應作為觸發審議的提案條件,不作為尚未定義資金來源的自動支出命令。

提高回購預算前,須公佈其餘用途如何合計調減 10 個百分點,或明確獨立、已批准的額外預算來源與分母;同一收入池的比例不得變成 110%。新分配表、執行上限及生效時間按治理程序確認,未生效前沿用已批准的規則。

資金帳 代幣帳
收入、退款、採購與營運成本、實際回注、分配、餘額 發行預算、當期發行、分配明細、領取、鎖定、銷燬與剩餘預算

報告須提供相同週期、幣種換算時間、價格來源與對帳證據,區分設計預算、應計金額和已到帳金額。詳見供給調節與收益風險與參數總表。